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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索赔的必要性及重要性在我国入世后的体现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教育城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6/2 7:08:39  文章录入:web33742  责任编辑:web33742

:业主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场地或者未按时清理地上或地下障碍,使施工现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准确地提供现场工程地质资料、地下管线资料的,或者提供资料不准确的;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的;业主提出加速施工的要求;部分材料和设备由业主提供,但设备和材料供应不及时,以及品种规格不符时,导致承包方索赔。

  (2)设计原因造成的索赔:施工图存在着缺陷或错误;或由于业主的设计变更,导致施工图反复修改,造成返工;施工图变更引起工作范围和工程量的增加。

  (3)由于不利的自然条件和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它包括:当施工中所遭遇的实际自然条件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勘察资料有严重失实,引起费用的增加和工期的延误;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图纸未说明的构筑物或文物,因处理地下障碍物导致费用的增加,承包商可提出索赔。

  (4)由于业主应承担的风险造成的索赔,比如不可抗御的天灾,或特殊风险,如发生战争、敌对行动、外敌入侵、军事政变、核污染、放射性毒气等,承包商可以得到修复费用或重建费用以及上述风险而导致的费用增加。

  2·反索赔的内容

  在施工索赔发生时,业主也可以对承包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或者由于承包商的行为使业主受到损失时,向承包商提出索赔。此类索赔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因承包商违约责任进行索赔。由承包商原因不能按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由工程师同意顺延的日期竣工,或由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其他因承包商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需要指出的是此类索赔还包括对超额利润的索赔,当工程量增加超过原合同有效价格的15%时,使承包商预期收入增加,并不增加任何固定的成本,超额部分价格双方可讨论调整,业主有权收回部分超额利润。第二方面是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评审、反驳与修正。也就是说,对索赔事实的确定和索赔量的调整与修正。首先审定索赔是否有合同依据,理由是否充分,具有说服力;索赔事件是否是承包商的责任或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初期,承包商是否采取了有效控制措施,按照国际惯例,如果偶然事件影响施工,承包商有义务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审定索赔是否符合程序,即索赔是否在规定的时限进行。如果承包商不符合这其中的任何一条,业主即有权拒绝索赔要求。认真核定索赔条款,肯定其合理要求,反驳、修正不合理的要求,在肯定承包商具有索赔权前提下,业主与工程师对索赔报告进行审核,削减高出部分的索赔款额,使其更加可靠和准确。

  五、建筑工程索赔

  活动中的工程师在标准FIDIC合同条件及我国施工合同条件中定义的工程师,是合同的特殊群体。其特殊在于他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是业主及承包商),却是业主权利的执行者。工程师可以是由受雇于业主的咨询公司担任,也可以是业主选定的驻工地代表,他享受合同赋予的工程师的权利。在FIDIC条件中,工程师拥有对承包人所有的管辖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师充当了除仲裁以外,合同争议的调解人、而且对某些争议具有决定权。在索赔事件中,索赔是否成立的鉴定、索赔处理的方式、索赔费用的计算等,这些都是由工程师来决定的,所以工程师的态度是索赔是否成功的前提条件。于是,作为索赔事件中的工程师就必须具有公正的立场。由于国内、国际承包市场是无序的竞争,承包商为得到合同竞相压价,于是“低价中标,高价索赔”,已成为一种经营“策略”。加强索赔的前瞻性,成为预防索赔的主要手段。在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工程师尽量把预测到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通知承包商,避免由于返工而带来工程成本的增加,减少承包商的压力,也可减少业主因索赔而额外增加的费用。工程师应对可能引起索赔的情况有所预测,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更多索赔事件的发生。我国刚刚加入WTO,不管是作为业主或是承包商,都应尽快熟悉国际惯例,加强索赔管理,使我国建筑业朝着健康方向发展,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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