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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合同法律:业主的义务
作者:邱闯  文章来源:国际经济合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2/4 16:23:27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义务的显而易见的,必要的先决条件,如果合同中对现场移交日期没有说明,西方判例则认为业主有义务在签订合同后的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将现场 我交给承包商,这是合同的默示条款(典型案例见Roberts诉Bury commissioners)。Williams法官在Wells诉Army & Navy Co-operative Society一案中评述说:"如果在合同中人们发现承包商必须按时限完成工作,这意味着其不仅仅须在该时间内进行工作,而且还意味着其在从事工作时拥有该段时间。"

  5. 安静占有

  承包商在进入现场之后可能会发现其安静占有权受到一系列因此的干扰。这些因此有些可能在业主的控制之内,有些则不是。一般来讲业主控制的因素是业主雇佣的其他承包商从事工作或供应与合同有关的材料,以及业主对施工用地的合法拥有性。而业主无法控制的因此则为来自第三方的非法侵占,如侵犯者,或静坐、罢工和拦路,或毗邻者的干扰,或法律授权者的履行。对于以上的因素,法庭视具体情况可能会做出以下三种裁决:(1)业主的风险;(2)业主的应注意(Due Care)义务或应竭尽全力(Best Endeavors)的义务;(3)承包商的风险。 任命建筑师、工程师或测量师的义务 一般在工程合同中业主通常任命建筑师/工程师来进行工程管理和监理。如"FIDIC99建造"规定"雇主应履行任命工程师履行合同的职责"。有时,业主可能会将估价任务直接委托测量师。这些专业人士一般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履行业主对承包商的合同义务,如提供设计图纸、签发变更等。鉴于这些专业人士在工程中的重要性,一般认为,业主有默示的义务在合理的时间内任命建筑师/工程师,或先前建筑师/工程师的接替者。如果业主拒绝任命或没有在例题的时间任命,除非承包商放弃其权利,则业主的行为可能会构成违约。典型案例见Kellett诉Mayor of Stockport、Croudace Led. 诉London Borough of Lambeth等。

  发布批示的义务

  在传统的设计-招标-建造项目履行方式中,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需要经常得到业主的指示。这主要是因为:

  (1)建筑师/工程师提供的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仅能满足招标要求,沿不能完全满足施工的全部要求;

  (2)业主在招标时尚有一些事宜未确定,如暂定金额;

  (3)在涉及加工制造的合同,通常需要建筑师/工程师与承包商进行信息交流。妨碍原则和合作原则要求业主有义务在合理的时间内,由业主或他的建筑师/工程师向承包商提供所有的必要信息,使承包商能够履行其义务。关于业主及时发布指示的义务的著名案例为南非的MacAlpine案和加拿大的Fischbach and Moore of Canada诉Noranada Mines案。一般认为,关于业主及时发布指示的义务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原始合同工作(Original Contract Work) 变更或变化(Variations or Changes) 指定分包商的工作(Nominated Sub-contractor's Work)

  1. 原始合同工作

  如果建筑师/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向承包商签发图纸或其他必要的信息或做出批准,则建筑师/工程师作为业主的代理人构成违约,因而业主有责任赔偿承包商的损失。传统的关于指示的时间的合同条款表述为"当多次可能必要的时间"和"在工作进程中的多次时间"。至于何为"合理的时间"和"必要"的解释,西方传统判例尚未统一。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在Neodox一案中,Diplock法官拒绝了仅仅考虑承包商要求的这一说法,认为业主和工程师的合理要求也应考虑。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只考虑承包商的要求。如Wright法官在Wells诉Army & Navy Co-operative Society案中认为只需考虑承包商的要求。第三种意见认为,当合同中对此未规定时,默示条款通常为详细图纸仅需在承包商要求时提供(典型案例见Steven’s诉Taylor)。该意见认为,当承包商在一特别时间内明显需要详细图纸时,业主在没有任何请求的情况下,有责任确保在该特别时间内提供这些图纸。但在其他情况下,除非承包商已经提出详细要求,而建筑师/工程师在没有原因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提交这些资料,否则,承包商不能索赔损失。关于原始合同工作的指示的典型案例见K-ingdom诉Cox、ReTrollope & Colls Ltd.诉Singer等。

  2.业主提出的变更

  在许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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