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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招投标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作者:张志强 来源:建筑时报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7-21 11:43:23

  我国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已经有多年,并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与进步,尤其从我国推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后,各地也相应地制定了招投标法规和实施细则,使管理工作取得了稳步、有序、深入的发展,逐步形成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建筑市场招投标的良好环境。但是受社会环境、经济环境、传统文化、法制建设、管理体制、精神文明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法制不够完善,法律意识淡薄

  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旧的社会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还在运行,新的社会机制还未完全建立,法制不够完善,人们的法制观念不强,同时一些法规不严谨、有漏洞,给投机取巧者钻了空子,无法可依,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专业的建设工程经济法庭和司法队伍尚不完备,建设工程合同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完全保障。这种情况在招投标市场中表现尤为明显。如:在某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未完全建立,在招标的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倾向性,致使一些有实力的企业望而却步,被拒在竞争的行列之外。项目资金没有到位或者资金根本没有落实,手续不全就上项目的现象依然存在,严重违反了基本建设的程序和规律,扰乱了基本建设的市场秩序。还有,此行业参与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对已经签定的工程项目合同缺乏严肃性,不认真履行其合同,违约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经常发生合同纠纷,使市场秩序混乱。

  二、资格预审过于形式化

  承包商的选择应当是择优的,选定承包商的第一关就是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对参与竞标的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技术人员构成等进行比较审查,从中选出几家优秀的企业来参加竞标,这种做法有利于保证发标人的自身利益。然而在目前的资格预审当中却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在资格预审中存在着明显的倾向性,主要表现在发标人对资格预审的具体规定和文件中,作出了较为苛刻的规定,这些规定可能是有意的,也可能是无意的,但是无论怎样,这些规定有意或无意中限制了一些有条件和有能力的承包企业前来竞标,这种做法在目前的市场运作中是比较普遍的。真实性不够、存在舞弊行为,“借壳”现象较为严重。如一些承包者其本身根本从未取得过任何资质,但是为了能够跻身于此行业不择手段,通常的做法是将其企业挂靠在某个有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其壳体进行工程项目的承包,而这些被“借壳”的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般都会毫不犹豫地配合,并且在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满足自身利益的前提之下,不会去过问“借壳”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这种现象在目前是较为普遍的。在资格预审中的种种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严重地影响到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标书价格与施工企业的综合实力脱节

  目前,我国在招投标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投标者都是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定额、费率等标准规定来进行标书价格的计算。而这些定额、费率仅仅反映整个社会该行业的平均劳动生产率,并未真正地、准确地反映某一个施工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竞争能力。这样的招投标的运作,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数字游戏。这样一来,就要看谁计算得准确,看谁定额用得好。企业的综合素质、管理水平、资信实力等得不到充分的反映,忽视了科学与择优,不利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与推广。企业根本没有建立自己内部的定额或者即便是有自己的内部定额,也是不敢应用,因为这样很可能使企业不能中标。由此可见,这样的招投标,也就使标书价格与施工企业的综合实力严重脱节,中标者未必就是真正具有执行合同能力的施工企业。致使合同的执行困难重重,问题多多。鉴于此种情形,现在一些地区在试行和推广最低价中标,得到了一些改善。但是另一个问题也随之出现,也就是部分施工企业为了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竟然不惜代价以低于成本价格进行报价,这种情况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市场秩序,致使合同在执行的过程中纠纷不断,经常发生违约现象。

  在招投标工作中,依据市场运作规则,建设单位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最适宜的施工承包队伍,采用这种方式,使建设单位利益最大化。但是在运行操作中总伴随一些不尽如人意的行为,如上级的某项特殊的指令,或是某方之间、某人之间存在着某种特殊的关系,造成了这种公开、公正、公平行为的扭曲。政府为了避免一些非正常行为的出现,便出面进行监管,以提高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同时,政府的监管也是整顿和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但在实际中,政府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也存在一些应当改进的地方,如政府的监管没有摆正位置,在某些情况下,对违规者姑息迁就,执法不严。有时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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