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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采购招标中不平衡报价取胜计策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工程项目管理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4-24 20:01:16

  严重的不平衡报价引起造价严重失真,将扰乱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利于资金和工程质量的有效控制

  由于种种原因,现行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合同文本、设计图纸等都存在一些不尽完善之处,承包人就可以以此为契机进行不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法就是投标者经常使用的一种有效的报价策略,在使用过程中也是屡收实效。

  所谓不平衡报价是相对常规报价而言的,它是指在一个工程项目总报价基本确定后,通过在内部提高某些分项工程的单价,同时降低另外一些分项工程的单价,保持总价平衡,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的方法。

  不平衡报价的常用策略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采用不平衡报价的目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个是“早收钱”,一个是“多收钱”。

  “早收钱”是承包商通过参照工期时间去合理调整单价得以实现的。具体做法是在报价单(BillofQuantities以下简称B.Q单)中,适当调高能够早日结账收款项目的报价,市政工程中如:大型临时设施、土石方、桩基工程等,适当调低后期施工项目的报价,如:路面工程、防护工程、零散附属工程等。尽管后期项目可能导致亏损,但由于前期项目早已增收了工程价款,因此从项目的整体来看,仍可增加盈利。国外将这类不平衡报价称作前重后轻法(FrontLoading),其核心就是力争减少企业内部流动资金的占用和贷款利息的支出,以提高企业的财务应变能力。另外在收入大于支出的“顺差”状态下,工程的主动权就掌握在承包商自己的手中,从而提高索赔的成功率和风险的防范能力。对承包商来说,其应回避和应追求的验工计价收入。

  “多收钱”是承包商通过参照分项工程数量去合理调整单价得以实现的。由于B.Q单中给出的工程量是估计工程量,它与实际施工时的工程量之间多少会产生差异,有时甚至相差很大。因此,承包商可参照各报价项目未来工程量的变化趋势,通过调整各项目的单价来实现“多收钱”。如果承包商在报价过程中判断出标书中某些项目的工程量明显不合理或将会发生某些变化,这就是盈利的机会。承包商要善于把握住这种机会,适当提高今后工程量可能会增加的项目的单价,同时降低今后工程量可能会减少或完不成的项目的单价,并保持工程总价不变。如果工程实际发生的状况与承包商预期的相同,承包商就会在结算时增加额外收入。

  下面列出在工程实践中常遇的情况及为了达到“多收钱”目的采用的相应单价调整办法:

  若招标图纸上计算的工程数量比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上的数量大时,可提高其报价单价;反之应降低其报价单价,以利其他单价的调整。

  根据现场踏勘的地形、地貌资料,结合招标文件的计量原则,若在实际施工中地质发生了变化(土变石,水上、水下基础开挖土石方变化、地基处理、桩基等),现场踏勘估计可能会增加工程量时,可提高其报价单价。

  在基础工程、隐蔽工程或施工过程中,通过努力使其工程数量比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上的数量多时,可以提高其报价单价。

  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虽列有项目,但无数量,而在实际施工中又可能遇到时,可提高其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数量,但招标文件的计量原则不允许支付的项目,可降低其报价单价。

  若在今后的施工过程中,有可能发生业主、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的经批准的优化设计或变更设计,从而导致工程数量的增加,可提高其报价单价;反之则降低其报价单价。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考虑到将来业主有可能统一施工或指定分包时,可减低其报价。

  不平衡报价控制对策对招标者和投资方来说,不平衡报价由于掩盖了工程实际投资成本,间接促成了“低合同、高索赔”现象的发生,也是造成工程“三超”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现行的招投标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不平衡报价尚未进行有效限制,而国际上通用的FIDIC合同条款中只有关于“变更工程价款超过15%的调整方法”的条款可以对不平衡报价起到约束作用。采用合理的报价评价方法及相应的控制对策,可以平衡招标双方的利益,对工程建设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此,笔者通过前面对不平衡报价策略的分析,追根溯源,提出相应的控制不平衡报价的对策,希望能对在工程中进行投资控制发挥一定的指导意义。

  针对“早收钱”的不平衡报价可采取两种对策。

  比较不平衡报价与常规报价,计算报价差值折现值,纳入投标总价,以弥补不平衡报价造成的损失。假设工程第j项分项工程量为θj(j=1,2,3…m),于第Tj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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