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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程变更控制管理
作者:佚名 来源:房地产E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4-2-24 16:28:06
在博弈主体的博弈对决中,前者是矛,后者是盾,一方的成功就是另一方的失败,反之亦然,尽管工程实践中不乏合作的因素。高估冒算者与反高估冒算者、无中生有者与反无中生有者之间属于对立统一的关系,就本文讨论的问题而言,主要强调对立的关系,尽管笔者并不否认统一的关系。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是投资控制的工程变更和工程变更的投资控制所要否定的对象,相应的,谁否定,谁就是反高估冒算者和反无中生有者。不仅如此,甄别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以及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乃是投资控制主题中的应有之义,当然之理,也是投资控制的重大历史课题之一,投资控制客观上需要反高估冒算者和反无中生有者的存在,客观上需要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的人格化代表的存在,因为其对立面存在,有矛必有盾。在这个意义上,说投资控制就是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也未尝不可。这一点,古今中外也没有区别,中国的工程项目建设与其它国家的工程项目建设不会有任何区别,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也不会有任何区别,与采用何种工程造价的计价模式没有关系,与是否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也没有关系。对于用国有投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而言,它的另一层涵义乃是遏制国有投资资金的这一方面的非正常流失。

  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能够取得成功,要想取得成功,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其中,信息成本和心理成本,乃是反高估冒算者和反无中生有者需要支付的最重要的成本。有时,还需要相应地采取一定的战略、战术、方针和策略,以应对高估冒算者和无中生有者采取的战略、战术、方针和策略。

  九、建设工程监理与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

  现在普遍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众所周知,监理工作要求合乎公正,这里说的公正是指实质公正,此外还有形式公正、程序公正。所谓监理工作的公正,实质公正,是指监理代表独立的第三方,依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作出判断和仲裁,既不能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又不能损害施工单位的利益;或者说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严格地说,目前的监理工作,一般只有投资控制的工程变更而无工程变更的投资控制,这是两个概念,是指投资控制两个紧密相联的不同阶段,前者主要是实施工程变更的要求和建议的审核、审批,也就是确定“量”,后者主要是据此编制的补充预算的审核、审批,也就是确定“价”。

  就投资控制的工程变更而言,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指向都是工程状态,可能是事实,也可能不是事实,最终,该事实或者非事实的工程状态都表现为工程变更以调增投资的工程数量,包括实物工程数量和非实物工程数量。某种意义上,投资控制的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的实质公正的本质,乃是完全肯定非高估冒算而完全否定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具体表现形态是完全肯定非高估冒算的工程数量而完全否定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工程数量。自然,监理工程师是、也应当是反高估冒算者和反无中生有者,是、也应当是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的人格化代表之一。

  从这个意义上说,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成功与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的失败,都等价于监理工作实质不公正,反之,则等价于监理工作合乎实质公正。

  与其他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的主体比如业主相比较,监理工作要求合乎实质公正,这对监理工程师提出了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监理工程师必须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并力求取得成功,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要反得彻底,否则就是对业主的实质不公正;另一方面,监理工程师的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能将应当完全予以肯定的非高估冒算之工程变更也否定掉,否则就是对施工单位的实质不公正。这是作为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的主体之一的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与其他其他反高估冒算和反无中生有的主体比如业主的工作的重要区别。

  十、工程变更与索赔

  工程变更和索赔都是要求调增投资,都要求调增工程造价,从逻辑上说,都有可能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所以,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又分为:工程变更之高估冒算、工程变更之无中生有、索赔之高估冒算和索赔之无中生有四种情况,加上非高估冒算之工程变更和索赔两种情况,总共有六种情况。长期以来,在工程实践中,我们将工程变更和索赔两个概念混淆,其实,二者有很大的区别。索赔常常不见于工程实践中,但索赔并非不存在,而是以工程变更的面目出现,以工程变更的方式办理,统一于工程变更之中。前面研究的工程变更也包含索赔,索赔包含于工程变更,因为索赔具备前面定义的工程变更的三个要件。这里的索赔专指费用索赔。

  索赔是施工单位的一种正当的法定权利,是为了赔偿(补偿)非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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