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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建筑工程保险管理
作者:佚名 来源:房地产E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4-2-24 14:04:09

  (5)工程免赔额的高低及第三者责任和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免赔额的高低与费率成反比,第三者责任和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则与费率成正比。

  7、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与保证期

  建筑工程的保险期限包括从开工到完工全过程,由投保人根据需要确定。

  7.1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开始有两种情况: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7.2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终止有三种情况:保单规定的终止日期,建筑工程完成移交给所有人时,所有人开始使用时,三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7.3保证期

  工程完成后,一般还有一个保证期。在保证期间如发生工程质量有缺陷甚至造成损失,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须负赔偿责任,这是保证期责任。保证期责任是否加保,由投保人自行决定,但加保则要加交相应的保费。

  参考文献

  [1] 马永伟。保险知识读本[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2] 许谨良。保险学原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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