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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一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6-8 7:40:47

  引言:法律风险只是工程风险中的一种(不同于技术风险、政治风险、不可抗力本身等),法律风险对承包商而言主要表现在施工合同方面,也就是由于缺少法律意识(投资120亿的常州铁本工程,盲目投资加上违法违规叫停,老板被抓,建设方破产,中国第一、二、十九冶金、马钢建设公司等几家施工单位数亿元的工程款难有指望就是明证!),在签订、履行合同时注意不够,或者违法律规定或受制于人,最终可能导致损失的发生。

  下面我们就从施工企业的立场出发,简单讲讲施工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第一部分:签约前的风险防范

  ■建筑施工企业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对策

  施工企业要谋求良性发展,必须解决好如何规避风险的问题。具体地讲,施工企业在应对风险上,要着力培育并增强以下几种能力:

  1、提高避险意识,增强防险能力施工企业规避风险,必须首先解决好“防”的问题。

  一是风险意识要提高。企业各级领导必须树立强烈的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形势,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分析方方面面的风险,制定应对风险的有效措施,做到在顺境中居安思危,在逆境中居险思变。

  二是风险分析要超前。要做好风险预测,把可能产生的风险分析透彻。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配备各方面高素质的专业人员,从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风险的大小和危害程序,为实施风险决策提供比较可靠的依据。

  三是风险决策要慎重。为避免风险决策失误,要充分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是合同签订要避害。在合同签订前,必须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研读条款,分析合同文本,通过合同谈判的方式,对条款进行拾遗补缺,避免损害自身利益的条款存在。

  2、动用法律武器,提高维护自身利益能力施工企业必须转变思想观念,敢于依法维权。

  施工企业与业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只是各自承担的责任不同而已。而一些企业承担风险时,即使处于有利地位,也不敢诉诸法律,担心业主报复,担心丢了市场。殊不知,市场不同情弱者,企业遭受的损失还得自己担着。因此我们必须大胆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与业主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另一方面,必须讲究方式方法,善于依法维权。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法制经济,但由于市场的规范不可能一步到位,施工企业的“被动地位”也不可能马上完全扭转。因此,要讲究策略和技巧。能通过和谈方式解决的,尽量不要撕破脸皮、伤了和气。如常见的变更索赔、拖欠工程款的催收等,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有理有节、有进有退,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密切关系、加深感情、增进了解,为今后继续合作奠定坚实基础。对拒不讲理、一意孤行的合作方,在确实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要坚决诉诸法律。

  ■做好投标(或非招标工程签约)前对发包人资信的审查:

  1、应深入了解发包人主体资格、投资许可是否合法真实和支付价款能力,提防“工程骗子”。

  也就是说,要弄清楚发包人有没有“发包资格”和“发包的能力” 2、怎样判断发包方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例如,在有权部门了解工程立项手续、相关许可证(土地、土地规划、工程规划等等)、相邻关系处理(土地附着物的拆除及居民拆迁安置、三通一平、交通与周边环境等等)情况,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注意其开发资质,主要开发业绩和企业社会信誉,尤其提防一次性开发资质的项目公司(仅针对某个地盘而成立的房产公司);房地产项目公司一般打的就是施工单位的主意(据我所知,许多房地产项目,开发商只投入20%-40%资金,总承包单位、专业施工单位、分包单位、钢材商、水泥商、建材商、租赁商等整个工程建设的一整个产业链承担了其余60%-80%的开发成本。建筑工程债务案件中,1个亿的工程甚至可以打出六七个亿的官司,从开发商到农民工,一条产业链的人都被牵扯进来。可谓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许多公司都想“空手套白狼”。一般开发完毕就关门走人,留下一个空壳。 如果是受托发包,就要审查有无委托手续等。

  案例:安徽火炬大厦案、海南国泰大厦案、Apex公司案件等均属此类。

  ■预防投标及报价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1、应谨慎投标报价。招投标活动是法律行为,投标行为在合同法上叫“要约”,投标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施工企业而言,中标后 不能兑现投标报价承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那种先中标进场,再指望进场协商变更的想法,具有很大风险!

  案例:扬州江苏油田“鲁班奖”承诺案,当时扬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为了中标并排斥其它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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