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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
作者:佚名 来源:建筑工程教育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5-1-28 17:21:24
以接受的标的,什么价位可以考虑采取措施后接受,什么价干脆不能接受。特别是对建设单位采取“一口价”的工程尤其要认真对待。对“一口价”有的是在市场平均价格之下,有的提出若干附加条件,表面价格不低而实际成本提高,这些都应经评审后予以否定,保证接受合同后经济上不受损失。有的工程带有公益性质。对这类工程即使价位较低(但仍能承受),考虑到有较好的社会效益,也应当予以考虑。

  (三)有无不适宜要求。

  目前,建筑市场属于买方市场,某些建设单位在合同协议条款中往往随心所欲地附加许多额外条件。应该说有些条件从工程使用功能来说是合理的,甚至是必要的,也有一些是不合理的,甚至是违背政策或规范规定的,对这些附加条件在评审中都有要一一加以分析研究,对那些合理的要求要予以保留,对那些不合理甚至无理的要求要予以否定,并向建设单位耐心加以说明。

  实践证明,合同评审是合同签订前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步骤。它首先可以保证所签订的合同最大限度的兑现,避免了施工企业“说大话”之嫌,可以赢得良好的社会信誉。其次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因合同签订失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三是避免了合同纠纷,因为已经把那些不合理或是自己做不到的事项己事前筛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减少了“扯皮”现象,从而可以维护企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履行合同

  加强合同管理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履行合同,更好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乙方义务。但履行合同是签约双方的事,有时不以自己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会受到双方的影响和干扰,这时,做为合同的一方,应有一个好的心态,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使合同管理工作趋于完美。

  (一)在对乙方不利的情况下如何履行合同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对承包方不利:

  一是甲方违约。甲方违约较普遍的是不能按合同的约定及时拔付工程款,直接影响工程施工。二是赶工期。因建设单位急于交工使用,不顾客观实际,极大地缩短工期,而缩短工期就要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建设单位又不支付赶工措施费,加大了工程成本,造成承包方的经济损失。三是优质不优价。建设单位往往要求创建优质工程,这本无可厚非,但优质不优价,而承包方却必须为此付出过多的劳动和过多的财力物力的投入,增加了承包方的经济负担。遇到这类情况,做为承包方,一是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可能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实现自己在合同中的承诺。这样做虽然有一定困难,在经济上也可能有一定损失,但履行了合同义务,就为自己树立了一座丰碑,会受到建设单位和社会的好评,赢得社会信誉。对于实在办不到的事项、也要尽量和建设单位协商,多做解释和说服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不使履行合同受阻。

  (二)在甲方无监督情况下自觉履行合同。

  合同规定了为保证工程质量而必须执行的规范、规定和标准。做为承包方应尽的义务,无论有无甲方监督,都应自觉执行,比如砌筑砂浆和混凝土配合比,必须坚持执行“重量比”,坚持罐罐检斤投料,保证配比不变样。进而保证砂浆和混凝土质量。再如,有的施工企业在绑扎双向钢筋网片中采取逐点扎牢。这是符合规范规定的,而建设单位只是按常规要求梅花式扎牢。很显然,该公司的做法要多花人力物力,但符合规范规定,又超出了建设单位的要求,受到建设单位的好评,因此,该公司才是积极的履行合同的正确态度。

  (三)用好施工索赔条款。

  施工索赔就是承包商由于非自身原因发生合同规定之外的额外工程或损失所要求进行的费用和时间的补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市场中的工程索赔是一种正常现象。但在我国现阶段,业主往往忌讳索赔,承包商不敢索赔。因此,要用好索赔条款,就必须对“索赔”提高认识。应认识到,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

  索赔和合同管理有直接的联系,合同是索赔的依据,整个索赔处理的过程就是执行合同的过程。索赔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条件的变化使承包商的实际工程成本增加,要挽回经济损失只有通过索赔这种合法手段才能得到。要利用好索赔这一条款,项目开工后,合同管理人员要将每日实施合同的情况与原合同分析的结果相对照,一旦出现合同规定以外的情况,或合同实施受到干扰,就要研究是否就此提出索赔。因为索赔是以实际损失为原则,这就要求索赔方要有可靠的工程成本计算的依据。所以必须建立完整的工程成本核算体系,及时、准确地提供整个工作及分项工程成本核算资料。索赔要有证据,因此,索赔方必须加强技术内业和文档的管理,为索赔提供及时、准确、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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