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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
作者:佚名 来源:建筑工程教育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4-10-12 12:14:14

  (1)应沟通的没有沟通

  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相关部门缺少沟通。相关的部门各自为政,互不沟通,出了问题相互推诿。

  (2)应变更的没有变更

  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使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

  (3)应发出的书函没有发

  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这一点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4)应签字确认的没有签字确认

  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企业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5)应追究的过了诉讼时效

  履约中出现了应该诉讼事件而没有及时诉诸法律,当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

  (6)应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

  《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有的企业对抗辩权认识不足,不会合理的行使。

  (7)应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的没有足够重视

  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

  (8)合同的履行仅注意了主要义务的履行,没有注意随附义务的履行

  有些义务要求对方的履行时间长。如在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对方反映,这不仅仅是服务质量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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