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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律框架体系的龙头——《建筑法》
作者:彭林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9-22 16:32:04

  新中国成立60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整个领域的法律框架体系现已构成。在该法律框架体系中,《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基础、核心性法律,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本版将分期对上述法律进行介绍和阐述。——编者按

  新中国成立初期,受整体计划经济体制环境的影响,各部门的“红头文件”是这一时期工程建设的政策依据。此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对外开发的不断扩大,工程建设中的法制建设围绕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要求取得了发展,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的各项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果,工程建设中的法制建设得到了迅速发展,大量规范建筑活动的部门规章相继出台。但由于立法依据不足,国家有关行政立法体制没有确立,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仍具有局限性,尤其缺少一部适用性广、可操作性强的“基本大法”。为了填补这个“空缺”,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于199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建筑法》的立法宗旨

  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其发展对于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建筑活动作为一项特殊的社会活动,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一项工程从计划到投入使用,要经过地质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准备、现场施工、验收、交付使用以及工程保修等环节。建筑产品使用时间长,社会影响大,生产过程复杂,返修返工艰难。因此,在建筑活动的整个过程,都应该有严格的规范、制度和管理。《建筑法》正是基本于上述目的而制定的,其立法宗旨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迅猛发展,由于建筑活动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已属十分必要。《建筑法》作为建筑行业的一项基本法,其出台为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和建筑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建筑业发生了重大的战略转变。建筑活动已由过去的封闭性、计划性向开放性、竞争性转变,施工企业从单纯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效益型转变,以招标、投标竞争机制为主线的建筑市场体系和市场机制正在日益完善。然而,在我国建筑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个别扰乱市场秩序,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建筑法》对建筑市场规定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于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惩处措施。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方面为促使建筑企业提高工程质量创造了条件。可另一面,个别建筑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低劣。更有甚者,一些建筑物在建设中或使用时发生倒塌,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避免质量事故,《建筑法》就建设工程在勘察、设计、施工中的质量标准、质量责任和质量监督管理做了专门规定,从而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提供了法律保证。

  同时,建设工程不仅要保证质量,而且必须保证安全。因为在工程建设中,一旦出现细微的偏差或失误,就有可能发生工程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建筑法》从立法的角度对工程建设中的有关安全措施、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建筑法》立法的核心和基本点。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筑法》的基本原则

  《建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建筑法》所特有的、贯穿于全部建筑法的、进行建筑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建筑法》之所以把坚持质量、安全和效益相统一作为建筑法的基本原则,这是因为:建筑活动首先应当保证质量和安全,其次才是效益,三者是相互统一,不可分离的。

  建筑产品生产要素复杂,施工环节众多,一经建成不能更换,不便修复,且又是特大的耐用产品,使用周期长,对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和人民生活都关系重大。建筑产品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和影响到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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