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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的预防与控制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9-21 16:44:20

  一、各阶段工程索赔的预防与控制

  1、勘察阶段

  工程建设项目有其固定性、一次性和单件性、明确的目标性、可分解性。因此工程建设项目大多是依附于土地的,如建筑、市政道路、管道、桥梁等,对地下资料的勘探至关重要,勘探基础资料的准确,直接影响到设计计算数据,影响选址、选型、地基处理等,进而影响工程造价,因此勘察阶段主要依据设计要求提出勘察任务书,一般发包方保留对承包方(勘察单位)提出索赔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勘察资料的准确性进行验证后,再决定是否进行索赔。为防止勘察资料对设计的影响,在大型工程、新开发地区的工程通常采取以勘察、设计单位联合承包的方式,如深水港工程、赵家沟航道整治工程等。

  2、设计阶段

  设计变更引起费用增加,是承包方提出索赔的重要理由,而引起设计变更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有发包方主动提出,承包方合理化建议,实际情况变化,设计缺陷等因素,其中设计缺陷是指因设计单位本身原因造成设计不合理,需修改,造成工程造价增加。对此,采取在合同中约定部分设计费用需待工程竣工后全额支付;由审图公司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如审核后降低费用超过一定比例,则对设计单位进行索赔(经济惩罚),对审图单位进行奖励;由于设计缺陷等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造价变动的,费用超过一定比例,则对设计单位进行索赔。

  3、招标阶段

  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包方,为业主合理选择承包方提供了法律依据和集体操作程序。招标文件是投标的基础,它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技术文件、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安全协议、廉政协议,以及相关表式等。现场不明障碍物、地下管线、现场实际土方标高与图纸差异等,常常是承包方提出索赔的理由,对可能被索赔的项目进行充分预计后,分别在不同的章节中予以预防。

  针对地下管线、不明障碍物等,在投标须知中,明确要求承包方详细踏勘现场,对周边的道路、管线、绿化、建筑物等进行了解,发包方提供的管线图等图纸仅供参考,承包方有义务自行进一步了解。

  针对实际土方标高与设计图纸的原地面标高差异,在临港集团的场地平整工程中,我们提出由承包方对原地面标高进行复核,差异部分在单价中体现,工程量不变的原则,有效地杜绝了复测后引起的索赔。

  针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与实际施工的差异,一种是采取按固定单价合同,不作调整;另一种是工程数量变更达一定比例后,按工程程序审核单价。二种方法各有侧重。最好的方法是在施工图的基础上,尽量做到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的准确。

  针对合同文本,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为今后签订合同的基础,为避免因合同文件缺陷被索赔,首先将合同文本交由相应的法律人士审核,对明显与《合同法》不相符的内容进行修改,对明显欠公平的条款进行修改,再由有经验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审核,结合工程性质,依据类似工程的特定,对可能的索赔进行预防,在专项条款中予以约定,一般合同文本的繁简与索赔的数量多少反比。

  4、施工阶段

  由于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复杂多变,使施工索赔变得复杂普遍。根据工程建设的特点和索赔的内容,施工索赔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1)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索赔。按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分为: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方与分包人,分包人或承包方与设备、材料供应商之间的索赔。若工程进行了保险,发包方、承包方与保险公司也可能发生索赔。

  (2)承包方对发包人的索赔和发包人对承包方的索赔(反索赔)。

  (3)工程索赔和费用索赔。

  (4)不可抗拒的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的索赔。

  (5)施工合同内索赔和施工合同外索赔,道义索赔等等。

  5、对监理、审价单位、保险公司等的索赔

  施工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等进行监理工作,并对其监理范围负责,关键部位、工序、隐蔽工程等采取旁站、测试、验收等措施、手段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可能因施工工期超过原定合同服务期向发包方提出索赔。在合同签订前,对工程施工工期进行预测,并在监理合同中对可能延长的工期进行约定,对该类索赔做到提前预防。

  为保证审价的质量,对已审价工程可进行抽检,约定抽检查误差为一定比例,相应进行奖罚。

  对已进行投保项目,如发生可理赔项目,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在时限内进行索赔,将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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