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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在桥梁工程施工中的应用
作者:路军 来源:233网校论文中心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3-8-25 20:58:13

  摘要:本文通过某桥梁工程施工,成功进行索赔的实例,详细阐述了有关索赔条款的运用方法和技巧。

  目前,我国公路桥梁工程建设中,合同管理和索赔管理受到承包商的普遍重视。在市场经济中承包商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而加强合同管理和索赔管理是争取较好经济效益的最佳途径。要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不仅要签订一个公正、合理的合同,而且必须圆满有效地履行合同。在履行合同中,还要运用索赔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经济损失。因此,桥梁工程的索赔工作难度较大。本文试就FIDIC条款土木建设管理方法和承包商在桥梁工程施工中,对索赔有关条款的运用方法和技巧作初步探讨。

  一、索赔的基本内容

  索赔,是合同的一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合同另一方的责任,使合同的一方受到实际损失或增加额外费用时,要求合同另一方给予合理的补偿。从本质上看,索赔是利用合同条款和法律、法规,对发包方和承包方承担风险程度的合理调整和再分配。下面简要介绍桥梁工程承包中经常出现的索赔内容及应用实例。

  1.合同文件的有关问题。合同文件虽是签约双方精心制订的,但在合同文件中也难免出现问题,这就给承包商提供了索赔的机会。

  (1)合同的差错。如工程量的差错(包括打字时的数字错误)、图纸的差错、条文的错误、隐蔽工程资料的错误等;

  (2)合同的矛盾。图纸与合同工程量清单不符,合同条件含糊不清,或图纸与技术规范不符,或合同与其他文件矛盾等。如,在某桥梁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有下列条款:“①本工程‘桥梁部分’的‘人工开挖基坑石方’项目实行总价可调整承包,其调整原则按本合同变更的相关条款执行。②本工程‘桥梁部分’除‘人工开挖基坑石方’项目实行总价可调整外,其余所有项目均实行总价承包。承包方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其总价概不做调整。”从以上条款中可以看出,如果该工程在基坑石方开挖中遇到地质缺陷,必须超挖或作技术处理,业主对超挖部分的工程量可以确认,而增加的其他相应的基础处理费用则不予确认。承包商在该桥基的实际施工中,果然遇到了地质缺陷。桥台基础开挖至设计高程341.8m后,不能满足设计要求。遂继续下挖至高程331.0m,比原设计建基面高程超挖深度达11m,石方工程量达579m3。同时要对基岩进行处理,增加锚杆制安2t,钢筋制安32t,增加桥台基础砼1234m3。合计增加费用101万元。但根据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前述条款,只对“人工开挖基坑石方”项目(即基坑石方开挖579m3)给予调整,其他基础处理的相关工程量则不予确认。如此一来,承包商便要蒙受巨大损失。后经承包商与业主再三商榷,均认为原合同条款有矛盾,既然“基坑石方开挖”增加了,按照逻辑关系,其基础部分相关工程量(如钢筋砼等)必然要增加。承包商利用原合同条款的矛盾,成功地索赔101万元。

  2、工程施工的有关问题

  (1)业主需要提前使用工程,要求承包商加快工程进度;

  (2)由于业主方面的原因,要求删减工程合同中原定的内容,而且数量较大;

  (3)对工程质量提出新的要求,超过原合同的规定和设计图纸要求;

  (4)发现地下文物,由机械施工改为人工施工等。

  3、不可抗拒的自然条件和特殊风险

  (1)自然条件:指不可能准确预见的某些气候、水文和地质情况;

  (2)特殊风险:指战争、叛乱、革命、暴力、篡夺政权等。

  4、业主的责任

  (1)因移民征地未解决好,造成承包商人员,设备窝工;

  (2)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施工场地、水电供应、测量网点、进场道路,或进场道路达不到招、投标书规定的标准或标距有误;

  (3)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未按期支付;

  (4)设备供应滞后;

  (5)材料供应不及时或材料供应地点改变;

  (6)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工程地质资料;

  (7)指令性赶工。业主方造成的工期延误,但项目仍按原工期进行;

  (8)拖延合同规定的责任;

  (9)当地有关部门征收工程承包合同文件以外的费用。

  5、监理工程师的责任

  (1)发出错误指令;

  (2)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发布指令,批复承包商的要求;

  (3)未及时进行中间支付签证;

  (4)监理工程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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