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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签证与索赔法律实务
作者:邢万兵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1-17 14:25:21
、缓建造成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隐蔽工程或重新检查导致工期延长和停工窝工损失。 
  4、发包人不合理干预施工或其直接指定的分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 
  5、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质量标准提高、工程款增加或工期延长; 
  6、发包人迟延竣工验收、迟延结算、提前使用工程导致费用增加; 
  7、发包人要求赶工造成施工成本增加; 
  8、发现地下障碍物、水流或文物等造成工期延误和施工损失; 
  9、恶劣自然条件或地质条件下施工导致工期延误; 
  10、工程师指令迟延或错误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 
  11、非正常停水、停电和交通中断造成施工延误; 
  12、社会事件或不可抗力导致施工中断;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可以在约定时限内提出反索赔,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需要无偿修理、返工或者改建。 
  2、承包人延误工期造成发包人多支付监理费、贷款利息、租赁费、对第三人违约金和购房人损失; 
  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 
  4、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承包人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拒绝修复或保修期内拒绝保修,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6、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未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7、承包人不按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擅自变更设计造成工程不符合约定; 
  8、承包人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设备造成质量缺陷; 
  
  五、签证与索赔的具体操作。 
  
  1、认识充分,手段灵活。 
  
  签证和索赔是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最有效手段,特别是承包商欲维护自身权益和实行盈利目的,必须勤签证。国际上签证款一般占合同造价的7%,而我国签证比率较低,与国际严重脱轨,故应当高度重视。签证要及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签字权人提出。签证内容要明确具体,不应模棱两可。书面签证包括签证单、会议纪要、往来信函、月形象进度表、质量评定表等内容,要由专人长期保存签证凭证,切勿遗失。应当建立严格的文档记录和资料保管制度,加强专业的和有针对性的签证和索赔管理。明确发包人代表和承包人项目经理的量化管理责任,杜绝该签未签、该赔不赔的情况。友好协商和谋求调解是签证与索赔成功的有效方法,要认真总结实战经验并灵活现代公关技巧,聘请专业律师或专业咨询服务机构论证索赔和出谋划策更能事半功倍。 
  
  2、充分利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19条。 
  
  提出签证未必都能得到对方承诺,承包人如何固定证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19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该解释明确了工程量签证载体和签证未获成功情况下如何确认工程量的问题。如果能将该解释举一反三,则为解决其他签证未获成功如何补救提供了思路:承包人应当设法通过会议纪要、来往函件、人证书证、视听资料、监理证明或录音录像等其他形式固定证据,为索赔奠定基础。 
  
  3、充分利用“逾期视为认可”条款。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解释确立了“逾期视为认可”原则,无疑赐给承包人一把尚方宝剑,可以有力遏制了发包人迟延结算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诸多条款采用该原则,比如通用条款25.2条:“工程师收到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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