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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国际工程合同的发展趋势——反思中国工程合同的发展趋势
作者:黎广军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1-4 14:41:21
悉尼奥运会的产物。2000年政府工程中最佳行为承包商占29%,却承揽了70%政府工程。政府目标是最终只雇用最佳行为承包商。

    C21合同鼓励创新,不设工程师,采用里程碑或比例付款方式,设有沟通和预警机制以清除误会或谋算,写作简明清晰,在线版(www.c21.dpws.nsw.gov.au)条款附有注释和问答。C21合同适用100万澳元以上工程,另有小型工程合同、迷你型工程合同、分包合同和私人工程合同等版本。1999年C21合同发行第二版。

    2003年新南威尔斯州政府颁布第一版《GC21合同通用条件》并于2006年6月修订。GC21完善了C21。2005年政府以《采购行为规范》取代了有关规范,增多了评估项目,并规范了整个供应链的行为。

    1999年新南威尔斯州议会颁布了《建筑施工行业付款保障法案》。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顾问等可将付款争端交给一位裁决人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付款人必须5个工作日内执行,否则索赔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可暂停施工、供料、服务。付款人有权申请法院复审,但争议金额必须保全。如双方对裁决人选不能达成一致,由政府授权机构指定一位裁决人。C21和GC21合同引入了该法案并将裁决人称为“估价师”。

    4 香港的工程合同

    香港工程合同以英国工程合同为基础,其中建筑工程合同参照JCT合同,设有建筑师和测量师,建筑分包合同也有测量师;其余工程合同参照 ICE合同系列,只设工程师。政府工程合同系列包括建筑工程合同、土木工程合同、设计与建造工程合同、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各类定期工程合同等,目前为1999版。

    1998年香港工务局聘请国际著名顾问杰西B.格罗夫(Jesse B. Grove III) 评估政府土木工程合同、设计与建造合同的1999版草案。格罗夫报告引言之后的正文第一句话是:“政府应远离‘独立工程师’概念,明确转向保留雇主的权威。”报告否定了测量师学会提出的“独立工程师”建议,并否定了“重新测量交付制度”(remeasurement delivery system)。格罗夫还认为政府工程合同的风险分配不合理,特别是场地风险。后来这两部合同未设立独立测量师。香港政府拥有大量各类测量师,例如工务局建筑署工料测量处。

    1999年香港发生连串“短桩”事件,两栋高层“短桩居屋”被拆除。此事引起社会震动。2000年1月香港工务局制订了“工务工程承建商表现指数制度”,评估承建商过去三年表现,低于55分者不能参加投标;房屋委员会也推出了“承建商表现评分制2000”。2000年4月董建华特首下令成立建造业检讨委员会;2001年1月委员会主席唐英年提交了著名的“唐报告”《建造业检讨委员会报告书》(中文版172页)。报告认为香港建造业造价高于其它先进国家,工人训练不足,工程素质低,工地意外率高,存在贪污腐败、敌对、效率与效益低下等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彻底改革,并提出了109条改革建议,包括合作伙伴关系。

    为落实唐报告,香港成立了临时建造业统筹委员会,下设六个工作组,带领建造业进行改革,并开始推行分判商和工人注册制度。香港建造商会要求会员签署《建造业改革承诺书》,对行为标准、道德、质量、安全、环境、雇佣与培训、生产效率、伙伴关系等作出承诺。政府工程开始推行合作伙伴关系,并实行承建商表现报告制度。承建商表现报告包括工艺、进度、安全、环保、组织建构、一般职责、行业意识、资源、设计、紧急事件处理等10个方面,由工程监理评估并填写报告,送发包人审核,录入工务局中央记录系统。表现不好的承建商给予暂停业务、降级、除名等处罚。经数年努力,2006年5月立法会三读通过了《建造业议会条例》,标志着香港建造业改革进入了新阶段。

    香港私人房屋工程的“建筑标准合约”出版于1968年,以英国JCT63为范本并作了少量修改。由于业界习惯了该标准合约的判例包括英国JCT63的大量判例,因而缺乏改革动力,以至该标准合约使用了近40年,远远落后于世界潮流。在唐报告促进下,2005年4月香港终于发行了新版建筑标准合约。该标准合约继续设有建筑师和测量师,吸收了许多判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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