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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水利投融资政策的比较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7-27 15:09:55
种价格无疑偏低。由于价格关系没有理顺,很难吸引非政府投资者的投资。同时,现行水价格也不利于水利项目通过资本的自我积累求得可持续发展。

  三是水利建设基金筹资措施不完善。目前我国水利建设基金主要采取从各项政府性基金提取一定比例(3%)的方式,而不是采取对终端使用者“价外加价”或“价外加费”的办法。从实际执行来看,这种方式有其局限性,应该按照固定资产的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

  四是割裂的管理体制制约了水利发展,如城镇供水实行的是上、下游割裂的管理体制,上游水资源开发由水利部门负责,下游的自来水工程由建设部门负责,这种割裂的管理体制无法实现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三、中外水利投融资政策的异同

  1中外水利投融资政策的共性

  一是政府充当水利物品投融资的主要角色。二是注重水利项目的区分和各级政府间事权及投资的分摊,各国政府为了积极引入市场机制,让市场在水利建设中发挥作用,充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进入水利建设领域。三是广泛开辟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各国为了减轻政府财政紧张的困难,努力发动全社会的资金力量投入水利建设。四是注重水利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2.中外水利投融资政策的差异

  一是各国的水利投融资政策体现的投资重点不同。二是资金使用效率或方式的不同。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除了纯公益性水利项目政府的财政资金是无偿使用外,其余财政资金一般都实施有偿使用,称为财政资金的市场化配置。而在我国现行水价被体制或人为的扭曲,使得部分水利项目简单再生产都无法维持,许多工程项目老化失修,并且我国大部分财政资金均属于无偿性投入使用,由于资金使用主体并没有偿还的压力,因而也缺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的积极性。三是水利投融资政策的法制保障不同。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法制贯穿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全过程。四是利用外资的程度与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紧缺十分重视利用外资;而发达国家由于本身的资金实力雄厚,利用外资并不是水利资金融资的一个主要渠道。五是市场经济国家还严格区分财政无偿性资金和其他有偿性资金的投入方向,一般把财政无偿性资金配置于纯公益性项目,而把其他有偿性水利资金配置于非公益性项目,并通过收费、税的形式加以偿还。而在我国,这种配置还不十分严格,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率。

  四、健全和完善我国水利投融资政策的思考

  1国外“政策”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1)水利投融资政策要上升到法制的高度。水利建设和管理中的许多方面仅靠政策规定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尤其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部门和地区间利益存在冲突而未能有效协调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轨道上来,因而,对水利投融资政策中的某些环节和某些内容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就显得十分必要。

  (2)必须明确投资主体与受益主体的权责利。对不同性质的水利项目,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项目法人主体和受益主体以及投资者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的顺利进行。

  (3)建立财政的投入和补偿机制。政府对水利的财政投入应该是水利资金投入的主渠道,但是,政府财政性投入必须灵活多样化:首先,水利要与其他基础设施协同发展,水利的财政性投入要有一个财政投入稳定增长的保证。其次,财政资金无偿投入与有偿使用相结合,对纯水利公益物品只能是财政无偿性的方式投入,但对非公共物品也有必要给予财政支持,但支持的方式应该是多样化。最后,改变财政补偿机制。逐步将部分供水按市场加以配置,使水价有大幅度提高,国家对水利设施的补偿转向对困难人口实行用水补贴,实现社会收入再分配。

  (4)积极创新多种融资方式。多采取间接融资方式,即鼓励水利项目业主上市发行股票、债券,以及政府出面发行水利建设债券,并以其收益、收费和政府财政性补助资金还本付息。

  (5)明晰的产权制度和法人责任制是水利实体有效运行的关键。对公益性和经营性的水利资产要进行严格区分。公益性的水利资产政策授权水管主体进行社会性的运营与管理,其产权一般属于国家,政府财政对资产运营成本予以补偿。但对经营性水利资产,政府通过立法的形式明晰水利资产的产权,并将法人财产权授予水管单位,使水管单位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市场的责任和义务,促进水利产业的发展。

  2.完善我国水利投融资政策的建议

  (1)健全水利的投资机制。一是划清水利项目的类属,明确市场与政府以及各级政府投资分摊比例。二是完善政府财政投入机制。政府财政投入机制包括财政投入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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