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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管理中的“帕累托最优原则”
作者:佚名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4-10-1 0:58:12

  南水北调工程的建管体制基本明确,即按照“政府宏观调控、准市场机制运作、现代企业管理、用水户参与”的总体思路构建,既考虑政府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政府调控、监督管理职能,又考虑水的“准市场”特点,引入市场机制。根据这一思路,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与管理将按照公司制的基本要求,成立干线有限责任公司,按“国家控股,授权营运,统一调度,公司运作”的方式运行。

  按照这一思路组建成立的南水北调各公司,在实际的运行管理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系列的问题。未雨绸缪,对有可能出现的问题先期进行研究,探讨最佳的解决办法,对今后的供水管理无疑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西方经济学中有一条“帕累托最优原则”。所谓的“帕累托最优”,通俗的解释就是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不但没有任何一方受到损害,而且社会福利要尽可能实现最大化,社会发展要达到最佳状态。帕累托最优所指资源配置效率有两个层次的含义:第一个层次是微观经济意义上的资源运用效率。它是指一个生产单位、一个区域或一个部门如何组织并运用有限的资源,使之发挥出最大作用,从而避免浪费现象。即用一定量的生产要素生产出最大价值的产品。第二个层次是宏观经济意义上的资源配置效率,它是指如何在不同生产单位、不同区域与不同行业之间分配有限的经济资源。如果一个经济体系能够做到有效地分配资源和运用资源,就可以认为这个经济体系是高效率的,也可以说,这种效率就是帕累托效率。

  本文以南水北调东线为例,就南水北调在运行管理中能够预见到的几个问题,谈一谈个人粗浅的认识。

  一、供水运行管理中水资源管理的帕累托最优原则

  水资源管理的帕累托最优原则,应该有利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合理配置。南水北调东线从扬州市江都站和正在兴建中的宝应站抽引长江水,江苏段调水公司作为取水户,牵涉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的问题。长江水利委员会作为长江流域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由江苏段调水公司向长委办理取水许可证。长江水北上经骆马湖、中运河等输水线路进入南四湖向山东省供水,由于南水北调东线分江苏段和江苏段外两个部分进行管理,骆马湖、中运河以及部分南四湖在江苏省境内,而骆马湖、中运河以及南四湖又由淮委沂沭泗局负责管理,北上的长江水与骆马湖、南四湖的当地水混合后,如何区分长江水与当地水的关系,如何理顺江苏段调水公司与沂沭泗局的关系?江苏段外调水公司在从南四湖取水时,它是和江苏段调水公司产生买卖水关系,还是和沂沭泗局产生买卖水关系?它是向淮委、还是向江苏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如果由淮委作为中央出资人代表,成立相应的资产营运公司,参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特别是沂沭泗直管工程的运行管理,那么上述问题就可望得到解决。江苏段调水公司将水输送到骆马湖后,由淮委成立的资产营运公司与江苏段调水公司签订水权交易协议,在骆马湖至南四湖区间,由淮委的资产营运公司负责运行管理,不仅可以较好地解决长江水与当地水难以区分的难题,实现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合理配置,而且也可以较好地理顺江苏段调水公司与淮委直管的沂沭泗水利工程的关系,避免了由于产权纠葛而容易产生的水资源纠纷。这样,山东省从南四湖取水时,在向淮委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后,就可以与淮委的相应机构签订水权交易协议。

  由此而产生的一个问题是,当淮委的资产营运公司向山东省出售水时,其所使用的水资源税、水费票据,是向江苏省有关部门办理,还是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

  二、供水运行管理中水价制定的帕累托最优原则

  水价由水资源税、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三个部分组成。为保证南水北调工程的良性运行,在水价制定过程中,必须做到足额补偿成本费用、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确保资本金合理收益、落实用水户公平负担。为了弥补南水北调工程固定资产成本,减少运行风险,保证工程运行时还本付息的要求,切实维护水权人的合法权益,应推行两部制水价,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水价机制,同时实行定额用水,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

  在环境水价也就是具体的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制定中,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把污水处理价格逐步提高到包括工程投入和运行费用在内,以满足水环境治理的基本需要。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南水北调水价制定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价原则上不能超过用水户的承受能力,但同时也必须建立起具有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水价激励约束机制和调价机制,使水价水平处于一个较为合理的动态调整空间,提高水的利用效率。水价的制定和调整必须增加透明度,吸纳用水户参与的听证制,接受社会监督。为保持水价的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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