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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标特点研究
作者:陈光 来源:《中国工程咨询》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1-15 16:59:05
工程,组织招标是非常复杂的。《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不管是招标人自行招标还是委托代理招标,招标的总体策划、规划制订、方案选择、最终决定和责任都归属于招标人。因此,招标人必须为招标提供有力的组织和制度保障。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标的多样性、复杂性和经常性,招标人一般应设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及招标委员会,其人员可由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投资主体代表、招标人代表等组成,分别行使下列有关职责:负责制定招标基本原则和相应的规章制度;负责招标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根据招投标有关规定和程序,审定招标相关事宜,确认中标单位;负责协调招标活动与有关各方的关系等。为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还应由纪律监察部门成立专门小组,进行党风廉政和纪检监察的专项督查;政府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进行专门的行政监察。为体现招标投标的公开公正性,可考虑招标的项目实行招标全过程公证和合同公证。招标工作的制度建设应重点放在有关实施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制订执行上,如应制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管理办法,制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测、设计、咨询、监理、服务、施工、设备采购等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制订有关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纪检监察、国内外考察活动等管理的规定。

    第三,招标计划和实施必须系统、有序。招标计划应紧紧围绕项目目标、任务,根据不同招标类型的特点,合理选择招标模式,科学划分招标标段,适度提前招标进度,统筹兼顾资源配置,确保各系统之间招标的接口顺利以及与工程实施的良好衔接。应重视项目招标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系统制订和不断完善。招标实施的重点应放在实施资源、条件的保障和实施的严谨有序上。招标人除保证自身人员配备的高素质,应考虑通过市场选择合适的专业招标代理人共同工作,以确保实施的专业化和质量。招标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严密实施,确保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 招标模式的选择性

    目前,世界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采购法律、规则一般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这三种主要的招标投标方式。《招标投标法》只确认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这两种方式,同时,对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到签订合同,每个环节都有严格、公开的程序和规则,这些程序和规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随意改变。在这样的方式、程序下,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各类标段的特点,选择合理的招标模式是十分重要的。

    招标方式的确定是招标模式的基础。《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这就从实质上规定了重点项目一般都应进行公开招标。作为重点项目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除车辆、信号等少量设备系统因国产化定点及可供选择的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数量有限,经国家计委批准后可采取邀请招标外,其余均应选择公开招标的方式。因此,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各类招标一般均应按公开招标方式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考虑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各类投标人众多,一般应在招标公告中规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通过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对潜在投标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初步审核,用综合比选的方式确定合适数量(一般为4~6名)的投标人参加正式投标。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招标实践中,这种通过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还能解决许多操作中的难题。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许多标段,招标时很难确切地拟定技术需求及技术规格,或招标时招标人想通过对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技术和商务条件等广泛地征求建议来完善招标需求,这在复杂的机电设备系统或地下工程招标中都是常见的,国外一般通过两阶段招标、议标等方式解决,而我国《招标投标法》又未予采用。这时,采用有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方式,就能就上述一系列问题通过资格预审及其相应的澄清活动,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调研谈判以确定有利于项目的各种技术规范或商务条件,并将此写入正式的招标文件再行招标。当然,对部分潜在投标人较少且招标需求明确的标段,也可采取随招标公告一次发售招标文件,并通过资格后审的方式对潜在中标人进行确认。

    招标程序和规则构成了招标模式的框架。《招标投标法》对招标程序和规则规定的核心是规范、公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招标程序和规则,在确保规范、公开的前提下,可根据不同标段的特点,采取区别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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