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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工程监理制度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分析与探讨
作者:张志敏 来源:中国论文联盟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3-8-27 22:00:21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国家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正式得到推行,对承包单位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对规范建设工程领域的操作,规划工程建设、控制工程质量、协调工程运作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一、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意义

  1、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

  在建设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可以适当建议性避免由于建设单位不了解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程序和市场行为准则造成的不当建设行为。工程监理单位还可以依据委托监理合同以及相关建设工程合同,在建设全过程约束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采取事前防范,事中及时制止,事后批评、处罚和调整等措施最大限度的规范工程建设。有利于对工程材料的控制,机具设备的运用,技术方法操作的规范。

  2、有利于建设工程预定功能的实现并使工程质量达到标准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建设规模逐步加大,建设领域的矛盾也日益尖锐化,安全事故频发,个别地区形式十分严峻,在广大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甚至是危及生命。在建设过程中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有既懂技术又懂法律以及相关安全知识的专业监理人员的参与,可以及时发现并改正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违规行为,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并使之达到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完成,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终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3、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实行安全监理制,有利于防止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还可以通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介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改变政府被动的安全检查方式,共同形成安全生产监管合力,提高我国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我国建设监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建设监理认识存在误区,监理独立性难以体现

  虽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文件中明确阐述了建设监理的概念、性质、工作内容,以及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等之间的关系,但在对建设监理的认识方面,仍有不少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存在着误区。有的建设单位认为,委托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只是迫于法规制度的规定,来履行手续和完善资料。还有一些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认为,委托监理就是找了一个质量责任承担者。“建设单位花钱雇监理”,权利是建设单位的,责任是监理单位的,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就是监理单位的。另外,监理由于与委托单位属甲、乙方关系,因此监理工程师在实际工作中很难以独立的第三方身份开展工作。特别是当委托方与施工单位关系密切时,监理常常成为摆设。而监理工程师的决策和指令也易受到其它部门和单位的干扰,致使监理工程师无法独立行使权利。

  2、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

  我国的建设监理事业发展到今天,凝聚了广大监理从业人员的心血。但总的来说,由于监理市场的不规范,阻碍了监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有些监理单位短期行为思想较严重,不愿意在人才的引进、培养、留用等方面投入资金和感情,致使监理人员的收入不高,自身事业发展无大的突破,造成优秀监理人才的严重流失。由于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与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在很多方面的不相适应,造成工程项目的监理深度不够。加之工程建设中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

  3、现场监理服务不到位

  由于监理费太低,监理公司拿到工程后,首先考虑的就是控制成本,而最主要控制成本的手段就是减少人工费用,这就意味着减少项目配备的监理人员,或者是雇用廉价、素质较低的监理人员,而在市场上随意招聘的人员,相当一部分人员都为无证上岗,或者缺少从业经验,人员招来后,很少进行岗前培训,直接送到工地现场,造成人员不到位或者人员素质差等现象的出现,致使监理职能不到位,服务质量降低;另一方面是监理公司无力添置监理设备,必要的设备仪器,依赖专业检测机构,日常所需检测仪器则依靠承建商。

  三、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完善措施

  1、健全建设监理单位体制

  健全建设监理单位体制应从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方面着手。

  (1)从准入等级方面着手。重点核实监理单位在相关主管部门登记的总监理工程师与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执业注册人员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2)从监理执业人员的流动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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