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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房屋建筑工程中住宅工程的验收备案制度
作者:佚名 来源:房地产E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4-1-11 17:51:54
未经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仍然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

  3、 甩项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32条第7款约定:“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因此,在甩项竣工的情况下,会设计对甩项竣工部分的验收,同样,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无论是甩项还是全面竣工,要交付使用的前提条件都必须是经过验收且验收合格。

  4、 竣工验收 针对竣工验收,有必要从法律上弄清楚验收的主体、依据、条件。我们知道,我们国家的工程竣工验收制度进行了法律上的改革,从以前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以政府为主体进行验收的模式,改革为现在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主要以建设单位组织、由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主体参与验收、政府进行监督的验收制度。

  《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这是《合同法》对竣工验收主体及验收依据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本条是对竣工验收的参与主体以及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条件作出法律上的界定。因此,从现行法律制度层面上来说,工程竣工验收只要符合上述法律标准,就是合格的,否则,就是不合格的。

  5、 质量验收

  质量是工程项目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包括实体项目的质量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等。对于质量验收的标准,主要是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为主体配合专业工程标准进行。在竣工验收中,质量验收是很重要的一部分,质量验收不合格,则竣工验收不合格,工程不能交付使用。

  6、 分期验收

  主要是指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在每一期竣工后所进行的验收。通过验收,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7、 综合验收

  对于综合验收一般是依据《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进行。不过,该办法发布于1993年,属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在《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该办法有些地方是与前述法律法规抵触的地方(比如,该办法规定的验收主体依然是政府部门,与改革后的验收制度不符),但综合验收制度仍然是现行验收制度的部分。因此,对于综合验收而言,还需要结合其他规定进行。一般来讲,综合验收范畴包括规划验收、消防验收、环评验收、防雷设计验收、人防工程验收等。

  二、 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制度

  工程验收的备案制度法律法规有详细的规定,各地方也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验收备案的实施细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5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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