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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工程承发包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作者:佚名 来源:房地产E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4-1-11 19:23:45

  一、现状管窥:

  笔者在施工企业工作多年,曾从事公路桥梁、市政工程、房屋建筑的施工、预结算工作和担任某施工企业的经营科负责人,虽没有直接负责企业的资金运用,但与所负责的工作有较多关联,因而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多数公路、桥梁、公用建筑资金属财政性投入,资金来源可以说没有问题。但目前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其中不少属于非财政性投入,其资金运用的困境就严峻了。

  对施工企业的一般工作人员而言,不可能全面了解本企业及本省各市、县施工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不可能全面了解各施工企业债权债务的统计数字,这个统计数字恐怕连主管部门也不一定全面掌握,但从某些现象之一斑,可窥全貌。例如:

  1、某一级施工企业职工到财务部门报销医药费,该企业规定为每月某日报销,这一天人到了不少,排队逐个报销,报销手续办完拿到钱的人不到一半,预定可支付的钱报完了,未报销的人只得怏怏而回。

  2、某一级施工企业的一位工程师,曾任分公司的经营科长,因癌症住院治疗,按惯例一般情况下多由企业开支票前去交纳医疗费,据家属说企业有困难,不得不自行筹措。其后此人死亡,还要交不少费用,企业虽允诺按规定百分比承担,但当时须由家属亲友结帐垫付。企业规定每次报销有限额、须分期报销。据此人的家属说,报完这笔费用不是几个月而需几年时间。

  以上两个事例,也许有人会责怪施工企业对职工的关怀程度,其实据了解这两个施工企业对职工一贯是不差的,也可以说对职工是比较关心的,为什么发生这种情况呢,确实有其实际困难。

  3、报载有不少外地建筑工人、民工为在本省市施工企业工作,平日领到的工资仅为基本生活费,到春节将至,领不到全部应得工资,难以回家过年。所以政府干预责令施工企业必须付清工人工资,这是极有成效的行政措施,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工种承包人在其时千方百计,四处张罗资金也够辛勤,但仍未能全部付清,向发包人催索而未果,有涉及民事诉讼的;也有用大锁锁住已完工程的大门,迫使发包人无法使用或销售。在难以立刻筹措到现金时,也有向私人借贷以应急的事例。

  4、目前施工企业及其所属项目部逾期未付货款的颇多。如欠砂石款、欠钢材款、欠水泥款、欠其它建筑装饰材料款的,欠安装工程材料设备款等等。有时项目部办公室,可谓门庭若市,常可见到催讨材料设备款的供应商,也有一些是分包打桩、井点排水或防水工程的。有的气势汹汹,有的为顾及以后的交易,陪着笑脸的诉说困境,情况略同而神态各异。据部分供应商说催款有达数十次之多,若干散户资金不足的供应商,有因欠人不能少,人欠要不到而停业的。

  如上所列举的情况不胜枚举,至此辍笔。

  二、困境主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之(一)明确施工企业应当具备“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企业资格管理规定》更为具体。且通过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各个施工企业都具有不可缺少的注册资本,按其承建的工程业务多寡,完全可以通过努力顺利运转的,那么施工企业为什么常处这种困境呢·其原因已是人所周知的了,一句话,主要是发包人没有100%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的甚至是明知故犯,现列举如下:

  1、垫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第十八条“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即时拨付工程款项”,而目前除财政性投入的工程外,多数工程在招标文件中,有的付款方式含糊,有的虽明确按杭财基(1998)字714号及浙财基(1998)54号文件或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办理。而在询标中(无招标办人员在场时)或在事前或事后暗中协定,强令施工企业带资(本省俗称垫资),垫资与否是中标不中标的条件,垫资数值之大,令人瞠目。暗中协定如:有的合同签订后分文不付,有的协定基础完成到±0.000再付进度款。若干工程有桩机基础,有单层或双层地下室,占整个工程造价的百分比因主体建筑层数不同而有别,总之数额是巨大的;有的到主体结构完成、建筑物结顶才付款,则数额更为巨大;有的七层建筑物到三层楼面完成才付款。甚至有发包人嘱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先交出几十万、几百万的垫资款。如此则发包人除出资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招标等前期费用外,一切建筑安装费用的资金来源就可全部转嫁到施工企业的肩上去了,因为若干商品房在远未完工时早就开始出售,资金逐步回笼,已不必准备建筑物的工程款了。据笔者所知,杭州市区某工程发包人采取了使施工企业垫资而售房款收入后,委托金融单位出贷以获取高于一般银行存款的利息,而置施工企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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