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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的思考
作者:佚名 来源:土木工程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3-12-13 22:10:20
“项目管理公司”发展成EPC全功能的工程公司,则必须在现有基础上,建立自己的设计部,完善其EPC功能。

  (2)商贸公司

  中信国际合作公司与北方公司,在德黑兰地铁及郊区电气化铁路的承建工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建设经验,但这些公司的主业是国际商贸,其优势在于融资能力、商业运作。它们没有自己的设计队伍与项目管理人员。

  (3)设计单位

  目前在城市轨道交通设计领域活跃着10多家设计研究院,诸如: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等。随着我国体制的改革,经过10多年的积极努力,这些设计单位已基本上完成了由事业单位向企业的转变。在中国加入WTO以后,这些设计单位深化改革、飞跃发展的长远目标,应该是组建EPC全功能工程公司。但设计单位缺少资金实力与施工管理经验。

  (4)机电设备成套公司

  20多年的改革开放,造就了一大批机电设备成套公司,而且许多公司已投身到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中。诸如:中国电工设备总公司、上海市电气(集团)总公司等。这些公司的优势在于设备采购、监造,并具有一定的项目管理经验。但也不具备轨道交通设计能力。

  (5)施工企业

  类似于北京城建九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铁道部电气化工程局等的施工安装企业,顾名思义,它们是以施工为主业的。它们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和一定的试车能力,但同样没有设计实力。纵观上述商贸公司、设计单位、设备成套公司、施工企业,其主业都只是EPC全功能的一部分。这些单位要组建EPC全功能工程公司,可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联合组建,二是以某一方为主体组建。 “联合组建”方式,有两个难以解决:一是如果要成为一个具备工程总承包能力且按商业化运作的法人实体,则各方的资金投入有问题;如果不组建成按商业化运作的法人实体,则存在联合体松散、不具备工程总承包实力问题,这也不满足EPC全功能工程公司应是法人实体的要求。 “以某一方为主体组建”方式,则存在以那一家为主体的问题。本人认为:尽管由任何一家单位去组建,都存在可能,也都存在问题,但是以设计单位为主体去组建最具优势,最为可行。这是由设计在整个工程中的主导地位决定的,也是设计单位自身改制发展所需要的,另外,以设计单位为主体组建时,还有两个便利条件:一是可以借鉴化工石化行业设计单位改制的成功经验,二是可以充分利用设计单位的整体技术资源。从国际工程公司的形成过程及目前现状来看,EPC工程公司的核心是技术实力与管理水平,并非人员、机械、资金的多寡。实际上,EPC工程公司以设计单位为主体去组建,是一种客观需要,并非一种主观行为。

  五、由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单位组建EPC工程公司的可行性分析

  以设计单位的技术资源为主体,以社会招聘的项目管理人才为补充,利用国内知名商贸公司或国际工程公司的资金优势与管理经验,对设计单位进行改制,并组建EPC全功能工程公司,实施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是必要的、有优势的、有条件的。

  1、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单位组建EPC工程公司,是设计单位自身改制发展的需要 我国传统的设计体制,是50年代初期仿照前苏联模式建立起来的。50多年来,随着我国技术的进步、经济体制的转变,设计体制也在逐渐变革,设计单位也在不断发展。1979年,取消了设计单位的事业费拨款,改为按投资比例收取设计费试点。1984年,全面推行技术经济责任制,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任务需按规定签定合同。1985年,国家明确规定承担设计任务必须经过招标投标。1986年,实行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制度。1987年,国内首批12个(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被国家计委等四个部委批准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从而改变了设计单位的单一功能,实行了“一业为主,两头延伸,多种经营”,使设计单位内部机制有了重大变革。1994年,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问题的批复”。1999年,建设部下发了《关于推进大型工程设计单位创建国际型工程公司的指导意见》。 从上面可以看出,设计体制的改革与我国经济体制的变革紧密相关。这一系列的改革,使得设计单位思想观念普遍更新,市场观念、竞争意识大为增强,设计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与人才优势,拓宽了服务领域,极大地激发了设计单位的活力。设计单位正由技术服务型向技术经营型转化。 2001年11月,中国已正式加入WTO.来我国注册的国际工程公司已有240多家,他们瞄准了我国建设市场。如何应对加入WTO对我国工程咨询设计业的?这要求设计单位必须改变单一功能的设计院模式;必须改革孤立的、静态的设计程序;必须打破小生产方式的专业分工和必须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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