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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外经验 完善我国建筑产品质量保证体制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9-27 17:06:56

  目前,我国建筑产品的质量除了业主的监督和承包商自身的保证外,还有工程监理公司、质量监督站两层机构进行监督,初步形成了我国建筑产品的质量保证体制。但近年来,工程质量优良品率一直不高,恶性建筑事故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是多方在的,但这无疑表明我国建筑产品质量管理体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对此,我认为,应该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建筑产品质量保证体制,为广大的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建筑产品。

  一、工业发达国家的建筑产品质量保证体制

  欧美等工业发达国家对建筑产品质量的监督与控制实行全过程管理,即从项目的立项开始就严格控制,通常是从政府、业主及建筑产品的生产者三个层次进行的。政府对建筑产品质量的监督并不是直接插手,而是通过对专业人士或机构的授权,由专业人士或机构对建筑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对建筑产品质量进行宏观控制,通过制定法规来规范建筑产品生产过程中参与各方的行为,建筑产品的质量管理主要按市场规律办事,即“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

  政府对建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对设计质量的监督和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其中对设计质量的监督是通过获得由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的技术审核工程师(德国)或由政府主管官员委托的专业工程师(美国)来进行技术审核,审核费由业主交给建设主管部门,再由建设主管部门转交给审核工程师,从而避免了审核工程师与业主之间的雇佣关系,保证审核工程师是代表政府,而不是代表业主进行监督检查。另一方面,审核工程师若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在工作中严重失误,将被终身取消其执业资格,这样就保证了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欧美各国对施工阶段质量监督主要是从施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对施工过程连续的检查和监督三个方面进行的。施工许可证由业主负责申请,主要是用以强化政府对整个建筑市场的监控,强调设计质量的保证,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则是在竣工验收之后由业主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政府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具体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业主、承包商及工程咨询方完成。对设计方和承包方要求在“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下,必须按合同对质量的要求提供合格的建筑产品。

  欧美工业发达国家特别注重业主对建筑产品质量的控制和监督,强调业主应承担的质量责任,一旦查处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首先要追究业主的责任,促使业主加强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选择,加强对整个建筑过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能够有效的杜绝有的业主为了私利与承包商勾结制造伪劣工程的可能性,很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二、当前我国建筑产品质量保证体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工程建设实施“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管理的保证体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包括各级质量监督站、工程监理公司和承包商自己的质管部门。所以,我国具有同国外发达国家基本上一致的质量保证体制,监理公司可受业主委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我国之所以频频出现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原因并非在质量保证体制的构成上,而在于建筑产品质量保证体制的实际运作中出了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企不分。质量监督站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代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监督,必须进行公正的评价鉴定,而目前有些质量监督站却以赢利为目的办了一些实体:有的办了监理公司,有的办了实验室,强制规定检验试验必须在他那里进行。质量监督站不仅掌握着评定质量等级的大权,而且还有推销商品、获取利润的商业行为。另外,正有一些质检站的人员到一些实体或监理公司兼职。这种政企不分的做法很难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监理公司职能亟待完善。我国建设工程实行监理制时间不久,有的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还不习惯这种制度,且监理公司的职能定位和资质考评等方面都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导致实际监理工作中产生种种问题,主要表现在:(1)有的监理单位实际上成了业主单位的质量检查科,监理单位很难做到一手托两家,难以进行公正、公平的鉴定;(2)由于监理制实行不久,业主对监理单位并不信任,委托内容不明确,委托职责和权限不确定。有的施工现场监理单位派人管,业主也派人管,监理单位签字后业主单位还要签要,如此等等,完全使监理失去意义,客观上还造成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诸多矛盾。(3)有的监理单位为了评定资质,聘用社会上一部分退休技术人员,这些人有的因身体或其它情况长期到不了位;有的监理人员不是复合型的,很难负起技术、经济等全部责任,远远满足不了监理的需要。

  3.业主单位行为不规范。有的业主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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