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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如何应对建材价格上涨的思考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9-1 16:41:06

  建设工程所用的钢材、水泥及建筑劳务用工价格持续上涨,造成施工成本大幅上升。对于采用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承包项目而言,承包价格如无法获得调整,则施工单位将面临巨额亏损。施工单位如何应对施工期间遇人工、材料价格上涨呢?

  思路一:如果施工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施工单位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建设单位调整合同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如果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出现以上情形,施工单位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建设单位根据人工、材料价格的上涨幅度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思路二:如果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单位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施工单位可以以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为由给建设单位施压,要求建设单位调整合同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如果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有以上规定中的情形,施工单位可以以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为由对建设单位施压,要求建设单位根据人工、材料价格的上涨幅度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思路三:对于采用固定单价计价的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可以根据合同中有关风险范围约定情况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对于固定单价合同,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风险范围以及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则施工期间遇到人工、材料价款上涨,应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予以调整。

  如果合同中仅约定了采用固定单价的方法计算工程价款,而未明确约定风险范围及风险费用和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则施工期间遇到人工、材料价款上涨,合同价款可予调整。因为根据财政部、建设部369号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采用固定单价方式计算工程价款的,双方应当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既然没有约定,则从公平原则出发,施工期间遇到的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可以被认定为风险范围之外的风险,或者部分被认定为风险范围之外的风险。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没有约定,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确定,则根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调价文件,综合单价可予调整。

  思路四:如果施工合同是采用2004版《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单位可以依据相关合同约定要求建设单位调整合同价款。

  2004版《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3款的约定:“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因素发生成本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期超过十二个月;(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如果建设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根据该款的约定,施工单位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思路五:施工单位可以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新颁布的相关调价文件与建设单位协商谈判,要求建设单位调整合同价款。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于2008年3月11日颁布的《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如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协议,建议可采用投标价或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部门每月发布的价格相比(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3%下同)、钢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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