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管理网 培训服务 | PMP认证 | PgMP认证 | 回到首页 | 联系我们 | 收藏本站
免费注册会员 | 登陆
工程管理论坛
工程经理圈 工程经理博客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工程管理网 >> 工程文库 >> 企业管理 >> 市场与业务 >> 正文
浅谈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
作者:佚名 来源:土木工程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4-1-10 11:40:54

  摘要:建筑业是一个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支柱性基础产业,作为建筑行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工程质量检测随着全民质量意识的提高而不断被人重视,本文通过对当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发展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规范建设工程检测市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提出了几点看法和建议。

  0前言

  检测机构作为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和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基本建设速度的加快,工程科技化含量的增加,建设部在2005年9月28日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后,所有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均面临资质重新就位。如何正确适应当前的新形势,充分发挥检测机构的作用,提高市场竞争力,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逐步纳入规范化的管理轨道,是当前所面临的亟待解决的课题。

  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发展的特点

  1.1检测领域向综合型多元化发展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及新形势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工程质量的检测领域由单一的工程材料检测,不断拓展为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混凝土结构及钢结构检测、建筑工程沉降检测、建筑幕墙门窗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智能检测、建筑节能检测等诸多领域,实现了对施工全过程质量监督的检测控制。

  1.2检测手段更加科学化、全面化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建筑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的提高,需要运用现代化的检测技术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准确、科学的分析和判断。对工程质量的检测也由原来的“一把尺子、一把榔头”,眼看手摸的落后方法,逐渐发展成采用钢筋扫描仪、数字显示式回弹仪、取芯机、激光测距仪、激光定位仪、便携式桩基动测仪等设备进行多视角、多领域的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检测的手段更为灵活化、科学化、全面化。

  1.3检测信息化管理水平将不断提高为便于质监部门及时掌握工程质量的状况;对工程进行有效监管,现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一部分已经实现与工程质量监督系统的联网,一旦发现影响结构安全的不合格混凝土试块、钢筋、焊接件等,将通过计算机网络迅速传递到质监站及时处理,把质量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部分省市已推行检测数据自动登录,建立计算机局域网管理,个别地区还实现了行业城域网管理。

  2当前工程质量检测发展存在的问题2.1检测市场混乱生产技术目前的检测市场十分混乱,由于部分施工单位对质量意识的认识停留在资料过关的阶段,并且检测单位目前是被动的接受施工单位的委托,因此在检测和被检测之间的关系不仅是委托和被委托同时又是检测和被检测的关系,在经济关系和公正性上矛盾的两者,致使许多检测单位很难把好关。在这样的环境中,不可能培养出依靠信誉品牌立足的检测单位。检测市场上评价一个检测单位工作质量的标准不是严谨而是在必要时的灵活和方便,简单讲就是,委托方要求的只是能否提供可以作资料的合格报告,而不是想了解他们所使用的工程材料是否合格。

  2.2检测运行机制尚有较大的缺陷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归纳起来大体上有三种类型,分别是:工程质量监督站内部的试验室、科研院校内部的试验室、社会独立法人检测机构。其中,工程质量监督站内部的试验室不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规模、检测能力上均占据绝对优势,是目前检测市场中的中坚力量。这与其他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发展起点是不一致的,应该通过一些法律、法规来促使检测工作的社会化,同时也意味着为大家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用市场的手段,来有效地配置检测的资源,使检测行业、检测企业走向正规化。

  2.3检测市场尚不规范,恶性竞争亟待解决由于检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为达到生存的目的,部分检测机构运用超常规手段承揽业务的现象已趋于普遍:如超资质范围承接检测业务;恶性压价;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严格实行见证取样制度;检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随意更改检测数据等。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所建立的一整套严格的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形同虚设,检测报告的可信度、真实性、代表性得不到有效保证,直接制约了检测机构的发展。

  2.4法律法规不全和监管依据不足作为一个中介服务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检测结果负法律责任,应受法律有关条文的约束,但在我国,对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资质(资格)和行为进行具体的规范和约束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相对较少。

  许多地区虽然有对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定,但监管力度不大。

  2.5地方保护主

[1] [2] 下一页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中国工程管理网 | 收藏本站 |京ICP备10012994号
    共创国际项目管理顾问旗下网站:中国研发管理网 | 项目管理者联盟 | 中国工程管理网
    VIP会员 | 培训服务 | PMP认证 | PgMP认证 | 刊物出版 | 沙龙会议 | 人才服务 | 广告投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5-2014 21CPM.COM 工程管理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605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