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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市场:快速发展中的挑战与机遇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3-6-23 17:15:28
筑市场环境。目前正在进行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依法行使政府的建筑市场监管职能。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一方面,减少政府的行政审批事务,放开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加快改革那些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坚决把行政审批减下来,集中精力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把更多力量放在研究市场发展的“大事”上,更好地对建筑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行政许可法》将于今年7月1日将开始实施,促使政府部门的各项审批管理必须上升到依法行政的高度。目前,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正在按照行政许可的规定,重新审视现行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审批项目,做到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依法行使建设主管部门的建筑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建筑市场规则的公平公正和良好的竞争秩序。对于那些分割市场、不利于建筑企业做大做强的限制,以及可以通过市场竞争解决却还在沿用行政手段管理的制度,该弱化的要弱化,该废止的要坚决予以废止。对于继续保留或新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完善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力和责任,健全过错追究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使各项法规制度既能起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制约各方主体行为的效果,也能发挥保障建筑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作用。我们将通过贯彻《行政许可法》,科学适度地调整好建设领域的行政审批制度,使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转变到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建筑市场监管上来。

  二是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体系。

  自1997年11月《建筑法》颁布以来,国务院、地方政府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以《建筑法》及有关法律为母法的法规制度,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地方、部门规章,构建了工程建设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2003年,根据建筑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建筑法》实施以来的有关情况,全国人大决定修改《建筑法》,从工程建设活动客观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在调整范围、监督管理体制、工程承发包、拖欠工程款、工程风险保障、公共健康安全、建筑环境质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补充和调整。以此为契机,建设部已经组织了专门的工作班子,对《建筑法》及其有关的法规制度开展研究修改,对现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进行修订完善。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加快我国房屋建筑技术法规的研究和编制,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向法制化建设推进。通过对我国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框架体系的修改完善,使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更加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对外开放的形势,更加符合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投资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中介机构等)改革产权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核心竞争力的要求,更多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需要。

  三是深化建筑管理体制改革。

  与市场经济接轨,政府的管理必须公平、高效,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国建筑市场的特点,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改革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和有关的市场规则,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进担保、保险等手段的应用,在更大程度上消除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和资源的合理流动,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对现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将根据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和建筑企业深化改革的形势,进行修改调整,进一步放开市场。特别是对大家反映较多的施工专业类型划分过细、劳务分包企业过少、专业设计事务所的设立、工程咨询业的发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企业的培育等问题,我们将根据现阶段我国建筑市场发育水平和建筑企业生产能力等状况,取消各种限制性规定和歧视性政策。对目前实施的一些建筑市场监管制度,如招标投标(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招投标)、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包括超限高层建筑抗震审查)、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安全生产许可等,将按照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的目标,进行调整、修改、补充、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作为招投标的服务场所,将加快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步伐,为企业提供快捷的信息和周到的服务。对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管理,实行权责明确,制约有效,专业化、社会化的管理模式。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等国际通行的项目实施方式。

  今年,我们还将加快建立健全以不良行为记录和失信惩戒为主要内容的工程建设信用体系,把建筑企业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竞争、工资支付、劳动保障等方面的不良行为和处罚记录在案,并在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公示,促进市场主体守信经营。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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