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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在建设项目中的权利及任务
作者:佚名 来源:建筑 工程 管理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8-6 11:14:28

  自 1996 年我国全面实行监理制度以来,我国的工程质量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大多工程质量还是不尽人意,还有待提高。这就需要进一步发挥监理的监督管理职能,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以满足人们对工程质量的诸多显性及隐性的要求,比如安全性、经济性、适用性、美观性等要求。

  为达到以上目标,需要建设单位提高对监理工作的认识和理解,赋予监理机构必需的权利及相应的任务,并给予监理机构必要的支持和信任。这样,监理工程师就可以依据业主赋予的相应权利和任务,协助业主签订好施工合同,选准施工队伍,严明执法,实现工程的建设目标。

  一、目前我国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及任务现状如何呢?

  我国自提出推行工程监理制度以来,经历了准备阶段( 1988 年) 、试点阶段( 1989 ~1992 年) 、稳步发展阶段( 1993 ~1995 年) 以及全面推广阶段( 1996年 ~ 至今) 四个发展阶段[1],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监理的权利及任务也更加明确,但实际实施中,仍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 一) 监理工作仅局限于施工阶段

  监理工作应该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目前,我国监理工作一般只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所以,前期的施工队伍选择,施工合同的签订,监理均未介入,这必然导致很多建设单位由于专业限制,未能选择到一个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施工队伍,严重影响施工阶段工程质量。

  ( 二) 对业主行为无规范

  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一些业主由于专业限制,而且对建设程序及监理程序不了解,会使其工作出现与监理工程师职责相互交叉的现象,或者出现较多干预监理工作,有些指令不通过监理工程师就直接下达给承包商的问题,给监理工作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其实,工程项目建设现场内有关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应由监理工程师负责,与工程项目现场外的有关单位的组织协调可由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唯一管理者,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

  ( 三) 把监理工程师当作质检员

  监理工程师是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这个问题涉及到职责问题,还涉及到验收程序。一般而言,各项验收必须在施工单位班组自检合格,并经质检员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向监理工程师报验,而一些承包商现场不设专职质检员,业主也默认,把监理当做质检员来控制质量。可以想象,单纯的把监理当做质检员来控制质量,与经过班组、质检员及监理的多层次的质量控制的结果比较会是如何? 所以,我们说,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业主也不得把监理当成工程的质检员,监理自己更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

  二、针对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及任务,今后需着重解决的问题

  ( 一) 监理单位的权利问题

  关于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应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并根据合同中赋予的权利,制定本工程的具体要求,在第一次工程例会中进行宣读,得到各方认同后,会使今后监理工作顺利开展。

  1. 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权。在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权主要包括:

  第一,工程款支付: 承包单位每月 15 日按工程形象进度申报截止每月 20 日已完成的实际工程量。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进行审查,然后由总监审核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没有工程款支付证书,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二,没有总监签发的开工令,任何分包单位不准许施工。

  第三,所有签证必须经建设单位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签字认可后才生效,没有价款变更不予审批。

  第四,监理单位负责其工程项目建设现场内有关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与工程项目现场外的有关单位的组织协调由建设单位负责。

  2. 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权。在监理合同中,规定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权主要包括:

  第一,施工单位入场,必须马上向监理单位报送单位资质、人员上岗证件,并与监理建立联系。

  第二,所有建筑材料进场,首先由材料监理人员初验,合格后准许进场,然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复验。不需要复试的材料,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准许使用; 对于需要进行复试的材料,由见证员见证取样,并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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