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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化项目的治理结构研究
作者:佚名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1-12-27 20:00:02

  本文根据当前的企业信息化的现状,提出了企业信息化失败的关键原因是没有一个完善的治理结构,并总结了过去企业信息化项目的治理结构模式,提出了一个完善的信息化项目的治理结构模型,并对结构模型中各方的责权 利进行了初步的分析。

  一、 企业信息化项目实施的现状

  (一)企业信息化的必要性企业信息化是一个过程,与工业化、现代化一样,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企业信息化就是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通过采用信息技术和电子信息装备,更有效的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使利用了信息资源而创造的劳动价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逐步上升直至占主导地位的过程。面对中国加入WTO、市场竞争的加剧,我们必须加快中国企业信息化的进程,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是覆盖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挥后发优势,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

  (二)企业信息化项目实施的现状据估计,我国开展信息化20年来,大约有70%与信息化有关的项目超出预定的开发周期,功能和性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中大型项目平均超出计划交付时间 20%~50%,90%以上的软件项目开发费用超出预算,ERP的实施成功率不到10%,并且信息化项目越大,超出项目计划的程度越高。我国以往的信息化建设总是在投资高峰之后,旋即进入低谷,留给各个单位和企业的是大量瘫痪的系统,损失少的也有几十亿元。“80个亿,打水漂”的说法,就是所有与信息化有关的工程项目陷入“IT黑洞”的生动写照.

  造成企业信息化项目失败的原因有许多,许多学者已从不同的角度作过许多的分析,如没有把握好各类风险、实施过程的主导者不明确、信息资源没有合理应用、信息不透明等等,但笔者认为主要的还是因为企业在信息化的过程中,没有一个完善的治理结构,以至于信息化项目实施过程各相关方的责权利没有明确,没有一个很好的治理机制对项目的各相关方进行监控,有的方面大家都负责,有的方面大家都不负责,以至于出现了很多漏洞,致使信息化的中间过程脱节,而致前功尽弃。

  在过去的研究中有人提到将工程项目管理中的监理制引入信息化项目管理中[2][3],但是还是没有把这一问题提高到治理结构的高度,单靠引入监理,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控制还是不够的,监理也不能作为企业信息化的主体或是领导者,他仅只能对信息化项目实施的过程进行实时的控制,为企业提供合理的建议,以尽最大的努力使信息化项目能在预期的时间内完成,但信息化之后,是否真的能给企业带来实际的效益,能否真的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这仍是监理无法做到的。所以单纯的在信息化项目中引入监理制也不能保证信息化项目的全面成功。笔者认为,引入监理制是必要的,但在这个前提下,还必须完善企业信息化项目的治理结构,使企业实施信息化项目的各相关方明确各自的责权利,也使他们的联系更加紧密,才能保证项目的全面成功。

  二、 项目的治理结构

  与公司治理结构一样,项目的治理结构也是权衡项目中相关方的责权利,即指由参与项目的利益相关方组成的关系框架,以及关系框架中各方责权利的分配,以保证项目能够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利润,促使项目全方位的成功。投资信息化项目的企业是治理结构中的所有者,即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股东;咨询公司或者软件供应商则是信息化项目治理结构中的经营者,即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管理者,为股东服务,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从近年来引入的信息化项目监理则是项目治理结构中的监控者,即公司治理结构的监事会,监控管理者,为股东服务。

  与公司治理结构一样,项目治理结构中也会出现委托——代理人的问题、道德腐败等问题,但是我国从实施信息化以来,很少有企业采用完善的项目治理结构,以使得我国信息化项目失败率居高不下。本文提出了我国信息化项目实施中普遍使用的项目治理结构,并基于监理制的理念构建了一种完善的企业信息化项目治理结构,并初步定义了治理结构中各相关方的权责利。

  三、企业信息化项目的治理结总结

  根据过去企业信息化项目实施的过程和与项目的相关方之间的关系来看,可以将过去的企业信息化项目的治理结构模式总结为两类:一类是直接由企业寻找软硬件合作伙伴,(其中软件商也作为管理咨询公司的身份)由软件商为主导的模式;另一类是由企业委托咨询公司,再由咨询公司寻求软硬件为合作伙伴,由咨询公司为主导的模式。

  四、完善的企业信息化项目治理结构

  针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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